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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也能作为法律证据

案例

蒋女士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张某,张某经营不善,拖欠蒋女士三个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张某虽然对欠薪表示认可,但却一再拒绝出具欠条。蒋女士担心张某日后否认,自己口说无凭,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录下张某相关语音,但却不知能否以此作为证据使用。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中足以看出,证据在讨薪过程中的作用。

那么,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薪的依据,使用微信语音作为证据该注意些什么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微信语音作为录音内容,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要微信语音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欠薪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是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故必须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经过任何方式的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将微信语音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也不要将原始录音删掉,以便在对方拒不认可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二是微信语音中的记载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彼此就所谈论的欠薪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非实名注册,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还必须要有欠薪时间、金额、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三是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索要欠薪的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收集、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也非常重要。